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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结业)及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市教育局 时间:2023-09-01 13:56:48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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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结业)及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结业)及证书发放规范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结合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实际,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不含技工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第二条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结业)及证书发放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和部署,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市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为市教育局,区(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为属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结业)证书的核发、盖章、监督及其他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修业期满,且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毕业证书》):

(一)思想政治品德合格;

(二)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三)完成实习,经企业、学校考核合格;

(四)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第四条 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颁发《中等职业学校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负责核准学生学籍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

(一)核查清理学籍,确保实际在校学生数与“全国中等职 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在籍学生数一致,并在规定时间内上 报市教育局。

(二)核对学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学籍号、专业等,确保准确无误。

第六条 学校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评价、学业成绩审查、 实习考核、综合素质评价。

(一)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进行评价,做出评价结论,学校党组织负责审定。

(二)学校教务部门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审查,做出认定结 论。

(三)学校实习管理部门与实习企业负责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联合考核,做出认定结论。

(四)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 过程中的突出表现。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 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进行审定,做出认定结论。

第七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做好相关工作,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思 想政治品德评价、学业成绩审查、实习考核、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进行核查,并随机抽查 20%毕业学生的评价资料。市教育局对 毕业证审核、发放工作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毕业(结业)要求,确定毕业(结业)学生名单,填写《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资格审核表》 (以下简称《毕业资格审核表》,见附件1)、《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情况表》(以下简称《毕业证书发放情况表》见附件2),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于规定时间内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毕业(结业)申请。

第九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区域内中等职业学 校毕业(结业)人数,汇总区域内《毕业证书发放情况表》上报市教育局。各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毕业(结业)学生花名册”,与《毕业资格审核表》一起存档备查。

第十条 《毕业证书》外装封皮由教育部统一样式标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内芯采用专用防伪纸张、统一规范格式、内容(证书样式见附件3、附件4)。各中等职业学校自行联系技术上能够保证证书质量和防伪功效的厂家制作《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市教育局不指定、不推荐印制厂家。《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所需费用应由学校统一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成都市教育局统一编号,形成《成都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结业)证书编号表》(以下简称《编号表》)反馈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统一打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钢印后组织发放。颁发证书时,学校须将《编号表》让学生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签发日期统一为当年6月30日。照片统一粘贴近期红(蓝)底正面免冠两寸照片。

第十二条 已发放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应由补办者本人登录成都教育人才网(或“成都教育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 打印《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结业)及证书发放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考核。

第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填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学生思想政治品德、学业成绩、实习考核、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

(三)填发虚假《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责令学校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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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成都市教育局 http://edu.chengdu.gov.cn/cdedu/c113018/2023-05/05/content_812fb6557e1e4dcbbc90152c27c7e2a6.shtml,(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swhzw@vip.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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